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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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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后,不和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不准探视的例子存在。不管怎么样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探视权都应该得到保障。那么探视有哪些方式呢?下面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离婚后有哪些探视子女的方式:

一般来说探视子女的方式主要有见面、交往,概括起来就是探望型探视和逗留型探视。

所谓探望型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而逗留型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采取哪种探视方式需要考虑子女的年龄。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除了子女的年龄,还需要考虑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状况等。探视权虽然是父母的权利,但是行使这种权利需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小顶网认为用什么方式探视子女既需要考虑父母的因素,又要考虑子女的需求和子女的最佳利益。

综上所述,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一般有探望型探视和逗留型探视两种,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探视子女需要考虑子女和父母双方的因素,并且父母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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