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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父母的一项法定权利,当事人对权利的处置必须以不损害未成年人即被抚养人的利益为原则。但是很多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经常会在行使探望权时受阻,那么应该怎样提出探视权诉讼呢,请跟若悠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应该怎样提出探视权诉讼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新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虹口区、闵行区等基层法院陆续受理的此类案件中,诉讼当事人都根据该条款提出了探视子女的要求。
这些诉讼当事人都被离异的一方长期拒之门外,不让他们接触亲生的未成年孩子。原告何先生诉称,两年前离婚后,4岁儿子的监护权判给了前妻,每当他提出要见孩子的要求时,均被对方拒绝,上门探望又遭到对方家人的百般阻挠。
汪女士一提到“探视子女”一事就揪心裂肺。6岁的孩子归前夫监护后,她一上门探儿,就被堵在门外。隔窗相见的母子只能相视而泣。
比上述两原告强硬的李先生,执意要见到12岁的女儿,但孩子却被前妻转移他处。
欣闻新《婚姻法》出台,他们纷纷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能让孩子与其共住一些时间,得享天伦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