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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探视的方式、探视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以及交接办法。
例如:
1)时间:每月两次,探视时间一般为9:00--17:00。
2)地点:双方都信任、也有能力保障受害人和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个人第三方、特定机构等。
特定机构包括庇护所、社会机构,包括营利和非营利机构等。
3)接方式:直接抚养的一方按约定提前20分钟把孩子送到指定地点,探视方20分钟后到达指定地点接走孩子。探视时间结束后,探视方按时把孩子送回到指定地点离开。直接抚养方在随后的20分钟内接回孩子。如果探视方有急事,要求临时变更探视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第三方。第三方应当及时通知直接抚养孩子方,确定变更时间。
违反探视规定的处置
1)探视方在探视日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接孩子,事先又未通知第三方的,视为放弃该次探视。
2)探视方不得在探视时间之前的12小时之内和探视期间饮酒,否则视为放弃该次和(或)下次探视。
3)迟到没有超过30分钟的,第三方或社会机构可以向探视方收取孩子的监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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