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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及财产的处理进行约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不支付抚养费但需要放弃探望权吗?这样的约定合乎法律的规定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网友咨询:
我与前夫于去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在协商儿子的抚养权问题时,我们双方约定他不用给付抚养费,但也无权探望儿子。此后,我带着儿子独自生活,再未与前夫有往来。可前夫在今年与我联系,提出我们双方达成的以“免付抚养费”换取“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无效,要求探望儿子。请问,我应该让前夫探望儿子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探望权是法律明确赋予的一项权利,中止行使探望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由离婚双方随便协议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所以你与前夫达成的以“免付抚养费”换取对方“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无效,你应该让前夫探望儿子。还有疑问请登陆若悠网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