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弃子女,村委会能否申请变更监护权
虽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这并非绝对,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案例
我是一名村委会主任。我村村民王某夫妇在2010年5月生育了一个下肢残缺的女孩小莲,本来就重男轻女的他们曾先后四次将小莲丢在路旁,均被好心人送了回去。我们也对他们进行过多次教育。哪知王某夫妇却不知悔改,近日,他们竟然将小莲丢在了很少有人去的荒郊野外,幸亏被偶尔经过的村民发现救了回来。村委会担心王某夫妇再次遗弃小莲,因此想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夫妇的监护人资格,由村委会来监护小莲,法律允许吗?
律师回复:
村委会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
一方面,王某夫妇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王某夫妇先后五次将身体残疾的女孩遗弃在路旁、野外,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本案可变更监护关系。虽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这并非绝对,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其中所指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王某夫妇应当受到刑事制裁。《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你们应当报警,使蔑视法律、泯灭良知的王某夫妇接受刑事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