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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彭某和康某,因为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费问题还是走上了法庭。3月28日,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某和康某的婚生女孩由男方康某抚养变更为由女方彭某抚养,康某支付自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的抚育费2600元。
彭某和康某于2005年6月离婚,约定女儿嘉嘉由康某抚养两年,两年后由彭某抚养长大至独立生活,但康某抚养两个月后就没有再抚养女儿,一直由彭某实际抚养至今。为此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康某支付抚育费至女儿成年,而康某认为是彭某自愿要求抚养女儿,不同意出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