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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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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天都会有很多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的时候,最好要协商好财产分割的方案。如果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则不列入财产分割的项目。可是如果离婚时有一方因为没有房子而产生了居住困难的问题。那么另一方可以以居住权的形式提供帮助。那么离婚房屋居住权解除有哪些条件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离婚房产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居住权解除的条件: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二、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了居住权。该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予以帮助。但该解释没有对该种居住权给出具体定义,也没有确定给予生活困难方居住期限的相关处理规则,对居住权人能否将房产出租、居住权人有无修缮义务、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影响、居住权何时终止、居住权消灭的原因等问题均未涉及。

上述文章就离婚时房屋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有哪些?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我们了解到夫妻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一方的房屋居住权。一般情况下,居住权是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帮助,只有在提供者愿意的情况下,居住权才会生效。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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