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的时候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门面房然后在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子肯定是需要分割的,如果这个房子出现了差价的话,这部分如何分配?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离婚要求分割门面房夫妻离婚房屋差价怎么分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房屋差价怎么分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15日双方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的父母投资为双方共同开办了鹤春堂”药店,该药店的营业执照登记在被告邵某名下,药店经营期间的收益归原、被告所有,开办该药店的门面房登记在被告母亲的名下,原、被告补交该门面房,房屋差价款24000元。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诉至西峰区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劝说双方和好,被告撤回起诉。现原、被告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婚后开办的“鹤春堂”药店门面房购房款30000元。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离婚;被告邵某给付原告李某房屋补偿款1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便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彼此又不珍惜夫妻感情,不能互谅互让,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也均未主动采取积极、良好的方式进行补救,经亲朋及法庭多次调解,和好无望,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
对于原、被告支付的登记在被告母亲名下的门面房差价24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之规定,对原、被告婚后共同支出的24000元房屋差价款,原告酌情补偿被告12000元。
律师说法:房屋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房屋增值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
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
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母亲补足了房屋差价,因此,在离婚时,该部分差价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时候,不管这个门面房的差价有多少,都是需要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除非是有一方出现的婚姻过错的行为,如果这个是在婚前购买的话那么应当是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