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是甜蜜的,而男女双方在恋爱的时候,男方往往会向女方赠送一些礼物,而有些礼物是比较贵重的,例如一些金银饰品、名表等,而分手后往往因为这些物品产生纠纷,那么分手后男子索要钻戒及损失能要回来吗?下面由若悠网三门峡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分手后男子索要钻戒及损失能不能要回来
恋爱分手后男子向其索要钻戒及400多万
广州的王某与李某经亲友介绍相识,在2015年3月初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月30日,王某即买了一枚钻戒当场送给李某。清明节前,王某打算带李某回老家扫墓,李某提出按照其家乡的习俗,未下聘订婚前,不能随便跟着王某回家扫墓,需要王某支付300万元的聘礼。于是,王某向李某转账300万元后,李某跟随其回乡祭祖。4月18日,双方在广州举办了订婚宴席。订婚后,两人同居了大半年时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11月分手。
王某向白云区法院起诉称,现双方已无法履行婚约,要求被告返还钻戒及礼金3108880元,李某仅同意返还钻戒及订婚仪式上的108880元的礼金,认为300万元属于恋爱诚意金,拒绝退还。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向李某转账的300万元是否属于彩礼,李某应否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与的财产及礼物是否要得回来?
是否是彩礼对于李某是否要返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吗?为什么?
确实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我们讲的彩礼和一般的赠与是不一样的。
首先,如何区分彩礼和一般的赠与?
男方给女方财物,如果定性为是一般的赠与,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已经实际履行了,是不能撤销的,也就是说不能要求返还的。如果定性为彩礼的话,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于赠送的彩礼,
1、如果最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办理了结婚登机手续,没有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
有这三种情形的话,彩礼是可以要回去的。所以,这个案子当中是否是彩礼,对于小磊能否要回这300万块钱,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300万王某认为就是彩礼,因为他认为当时给李某就是为了订婚。而李某认为这300万块钱完全是当时恋爱期间的赠与,根据刚才介绍的案情和相关资料,这300万块钱到底算不算是彩礼?
我们首先来了解彩礼的概念。虽然法律上对彩礼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我们按照通常汉语词典的理解,我们国家对于彩礼的定义,就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的时候,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也就是我们平常讲的聘金聘礼,这个就俗称彩礼。应该从这个概念来讲,我们可以确定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女方的财物。
所以,根据这个定义来判断,本案应该是属于彩礼。
广州省白云区法院认为30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订婚前给与,应认定为彩礼,扣除双方同居花费判令女方返还280万元,双方对此均没上诉。
280万的彩礼要回来了。此后,男方王某并没有善罢甘休,因为自己在恋爱过程中,还先后给了李某114.78万元,于是王某再次将李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自己114.78万的损失。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到底是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怎么来认定这部分钱的性质?
这在实践当中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因为这些东西都是当事人当时的主观意思表示,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很难客观公正得来判定。但是,如果出现这样的纠纷,还是主要看双方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当时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恋人之间除了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也不排除双方之间感情深厚,为了表达感情的亲密,可能会有一些财产的赠与。这个是不以结婚为条件的,所以这个时候要区分,主要是要看双方的证据。在发生纠纷的的时候,如何认定可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个方面,可以从财产的价值的大小来考虑,比如说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外一方的衣服或者一些包包、鞋子,或者不是很贵重的金银首饰啊。我认为,这些实际上都应该是双方作为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不能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是,如果财产价值非常大,而且还要看赠与的时间节点,如果在双方谈婚论嫁的期间,一方给另一方买房、买车或者数额很大,超过一般正常的生活需求的一些现金的赠与,我觉得这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可能性会更大一些。
第二个方面,可能要考虑双方的感情因素,感情是否深厚。一般来讲无偿赠与肯定是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感情也比较深厚。如果双方感情本身就不是很深厚,交往时间不是很长。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财产纠纷,男女双方交往时间很短,但是一方给另一方赠与大额的财务。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如果双方不存在相互的感情,认定为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该是更公平合理一些。
第三种情况要考量的就是当时在给付钱款的时候,具体是在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下给付,为什么给付这个钱,再来具体分析究竟给的是彩礼还是一般情况的赠与。
区分彩礼和一般的赠与具体的判断标准,法律上目前有没有明确。主要是发生纠纷之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然后结合风俗民意综合起来判断。
看来区分一般赠与还是彩礼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要综合各方面的条件来判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系恋爱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彼此感情互赠财物本属人之常情,但双方交往不到一年,王某赠与李某财物高达114.8万元,明显不合常理。一审法院判李某返还114.78万元。
广州中院日前二审认为,从其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男方转账应属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因此114.78万元是恋爱馈赠,女方无须归还。
通常情况下,恋爱期间的赠与什么情况可以要回来,什么样情况要不回来呢?
就像我们前面讲的,对于给付的钱的性质,首先就要做一个界定。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不能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话,赠与是可以要得回来的。如果双方仅仅是为了增进感情,一般的赠与,这个就要不回来。恋爱期间一些共同的花销或者小礼物的赠送,这个就是不能要回来了。这在实践当中确实是当事人很难把握的。因为一般双方比如说恋爱期间,可能大家都有一个美好的愿望,都是想着要和对方步入婚姻殿堂,可能也没有那么多的法律意识。所以,在给付钱财的时候也没有想那么多,没有想到后来会走到分手或者结不成婚的地步。但是,在现实当中,包括我们自身也代理了多起这样的案件。
所以,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
第一,要对付一些大额的财物,特别是钱款方面,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不要以现金的方式来给付。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可能到时候给了这些钱,都没有证据来证明。
第二,虽然恋爱,但是对于大额的财物可能还是要分条件赠与。不要动不动就赠与大额的财产,还是要分情况,要多一点心思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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