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件
夫妻关系挺好,只求明明白白2002年3月20日,家住朝阳区的陈女士走进三信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当事人不同,她需要的是非诉讼法律服务。陈女士的丈夫大大小小的产业不少,陈女士虽然没有参与这些产业的开发经营,但她觉得自己依法对此应有知情权,夫妻间彼此透明,这样更有利于夫妻关系的巩固和谐。于是,陈女士要求律师对丈夫产业中的几处进行调查。三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后,按照法律程序,走北京,跑外地,查明了委托事项,取得了相关文件材料,圆满完成了陈女士的委托事项。至此,律师的一次非诉讼法律服务结束了,陈女士也明明白白地离去。
关键词
婚内财产调查可行
如同婚前财产公证一样,婚内财产调查是完全可行的,只不过目前大多数人还没有行动或还没有意识到而已。《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尤其是对共有财产做出处分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但由于夫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直接创造财富的一方经济大权在握,久而久之,就会助长某些人利用垄断的财产享有某些“特权”,产生诸如“包二奶”等社会现象。通过夫妻财产调查,夫妻一方对婚内财产状况一目了然,使自己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与另一方处于平等地位,有利于财产权利的合法行使,将来一旦出现夫妻纠纷,也早有“证据”在手,防止掌握财产的一方转移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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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打官司才需要法律服务,今后类似陈女士这样的非诉讼法律需求会超过打官司的数量。法律服务不应只出现在法庭上,更应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环节中陈女士只是希望自己的东西自己心中有数,显然用不着打官司,但同样需要法律服务。不仅如此,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方面侵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问题,房产商到底有没有“五证”的问题,都可能完全用不着打官司,而仍需要法律或法律的提前介入。法律服务不应只在打官司时才被人们提及,更应该渗透在人们生活的各个环节中,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律师圈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陈女士要求查明夫妻婚内财产,这就涉及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依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规定,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其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