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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房产是属于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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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XX心中充满了怨恨。在和继女争夺丈夫房产的官司一再败诉后,对死去丈夫的怨恨就更强烈了。“当初,为了得到我的婚姻,用甜言蜜语欺骗我。他骗我半生”。

2001年两人结婚时,茹XX60岁,马某芳74岁。2014年4月,马某芳过世。过世前,马某芳曾住院治疗,2013年4月,马某芳出院就被儿女接回了自己家,从那之后,茹XX再没能见到丈夫,连他死了,她也不知道。

官司打了两年,从争房产到争遗产,到今年7月,又一份判决下来,茹XX都败诉了。法院一再认定,涉案房屋属马某芳婚前个人财产,归儿女所有,老太无继承权。

如今,她守着一间不属于自己的破屋,门口还贴着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艰难,却要被扫地出门。”她说。

60岁的她嫁给74岁的他

茹XX是惠州龙门人,很多年前她就来到东莞,帮女儿带孩子。后来,外孙慢慢长大,她就离开了女儿家,自己在万江、东城开士多。2000年,她的士多开在花园新村,离马某芳的家不远。

“他每天下午都来我的店里坐,他喜欢上了我,但我那时候不喜欢他,我喜欢的是另一个人。”茹XX说。她和前夫所生的4个孩子也不喜欢他,觉得他“不老实”,何况“他还有6个儿女,怕是很难对付”。

马某芳退休前是东莞电信局的干部,退休工资很高。“他缠着我,说给我搞报纸亭做。他的儿女也请我吃饭,给我买新衣服。最后,我就同意了。”茹XX回忆。2000年8月1日,60岁的她答应和74岁的马某芳结婚,2001年7月20日,两人在东莞市民政局登记。婚后,两人一直住在罗一新村一栋自建的民宅内。

她“勤俭持家、省吃俭用,把心血全部花在这个家里。”但马某芳的儿女在父亲过世后却认为,“两人无感情,她总是吵着要钱”。2013年4月,马某芳出院后,被儿女坚持带回了自己家,不让两个老人见面,“决定离婚”。随着马某芳的过世,这“决定离婚”也无法考证是他确实有过这个意思,还是儿女故意捏造。

起诉要求一半房款败诉

马某芳从医院出来被儿女带回家时,他已经87岁。因为中风、脑梗塞,他瘫痪在床,连话也说不清楚。但两个月后,2013年6月,他的女儿就起诉茹XX,要她从住着的地方搬走。

原来,结婚13年,茹XX和马某芳一直住着的民宅产权始终登记在马某芳其中一个女儿名下。2013年12月4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茹XX归还民宅的一层、二层;为了让老人能有个住的地方,允许她住在三楼的铁皮房。

这是马某芳的意愿吗?茹XX很想知道。但她见不到人,2014年4月20日,马某芳离世,也没人告诉她。5个月后,她去东莞市电信局查,“人家才告诉我,他早死了”。

茹XX决定打官司。马某芳生前有一套房子,在花园新村,“2001年10月24日也就是我们结婚之后才分到手的,这应该是共同财产。”2014年9月,她起诉马的儿女,要求房款41万元的一半。

但法院查明,涉案房屋购买协议的签订、房款的给付都发生在结婚前,房产证也在结婚前,应属马某芳婚前个人财产。而在2009年这个房子转让给了马某芳的女儿,即便中间有约定,也已超过两年的追诉期。茹XX败诉。

随后,她又起诉马的儿女要求归还她应得的死亡抚恤金。这回她赢了。2014年12月3日,法院判决马的儿女将2.17万元的抚恤金给她。但儿女坚持,她搬走才能给钱。

从结婚起一直住着的罗一新村的这栋民宅,早已破旧不堪,一楼的面积也很小,二楼是茹XX的住处,通往三楼铁皮房的楼梯铁门锁着。茹XX说,三楼的铁皮房是她搭建的,那根本不能住人,夏天的时候,烫得吓人。对于法院之前要求她归还一、二层,住到三层去,她接受不了。她上诉了。

二审时,东莞中院查明,涉案房屋为二层半,所谓的三层实则为楼梯房,居住条件很差,“原审法院判令茹XX返还一二层,不便于老人生活,不符合情理”。

茹XX就这样还是住在了二楼,法院来强制执行的工作人员看到她这个境况,也只能把“强制执行通知”贴在门口。

今年6月8日,茹XX认为41万元房款应属遗产,她也应有份继承的官司判决也下来了。她败诉了,法院还是认为,“房产属婚前财产,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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