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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了表现自己对婚姻的忠贞,婚后主动将个人房屋加上妻子名字,改为双方共有。如今,夫妻俩感情出现危机,闹离婚,而丈夫不愿将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那么房子加名后丈夫是否有权变卦?
原来,王女士和丈夫结婚前,丈夫为了表现自己对婚姻的忠贞,曾多次表示愿意将其拥有的个人房屋改为双方共有。婚后,在王女士没有施加任何压力的情况下,丈夫也主动兑现了自己的承诺,不仅和她签订了共同产权的书面协议,还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加上王女士为房屋共有人。
如今双方感情破裂,王女士提出了离婚。其丈夫虽同意离婚,但却不愿将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认为尽管妻子已经加名,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子本来属于其个人所有及王女士既未出钱又无出力的客观事实。
对此,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卢锋奇律师表示,正常情况王女士的丈夫无权变卦。一方面,从婚姻角度上看,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可以有条件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女士与丈夫婚后,已经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在彼此自愿的基础上,将房屋改为夫妻共有,也就意味着已经改变了房屋为她丈夫个人所有的属性。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在办理加名登记之后,王女士便已经成为法律认可的、不容擅自改变的、房屋当然的共有人之一。
另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丈夫对王女士的赠与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王女士丈夫婚前主动提出给房屋产权,婚后又主动兑现,王女士对此愿意接受,已经具备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其丈夫自然必须受到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