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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良庆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分手协议不履行而引起的民事官司。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恋人分手后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周某诉请要求按分手协议确认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己,法院予以支持。
2004年年初,在南宁市某医院从事护士工作的周某,经人介绍与梁某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6月29日,双方共同按揭购买了大沙田经济开发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作为以后结婚的新房用。但此后,周某与梁某因性格不合,最终分手。2005年4月7日,经双方协商达成了,约定:周某给付梁某3万元后,双方所共同按揭购买的房屋归周某所有;梁某收到周某款项后,无条件协助周某办理变更贷款、变更产权手续;共同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均由周某承担。协议签订后,周某依约履行了协议义务,按时给付了梁某3万元。但梁某得款后,却避而不见,不协助办理相关的贷款、产权变更手续。为此,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分手协议确认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恋人分手后经双方协商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周某依约履行了协议义务,其诉请要求按分手协议确认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己,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