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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最为常见的法律纠纷,而其又必然涉及房产分配问题。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将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离婚房产纠纷一一列举,并将各地法院相关的实务判决做了总结,以表格的形式,简明扼要,清晰展示。
出资情况房本署名司法实践处理
一人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最新最全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区分观点集成(截至2016年8月)
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落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双方出资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