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婚前必须有房子,是不少年轻人和他们的父母比较在意的一个条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婚姻出现危机,房子也便成了离婚时争夺的对象。那么对于婚前赠与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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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葶苈”(化名)表示,她和丈夫系自由恋爱,她是外地人,丈夫是金华本地人,家里房子好几套。结婚准备阶段,公公婆婆装修了其中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改成了她丈夫的。不过,房子的贷款由她丈夫还。
现在,“葶苈”夫妻因为家庭矛盾没有处理好,双方家人又参与其中,矛盾越闹越大,致使他们的婚姻出现危机。“葶苈”问,像她家这样的情况,她是否可以分割房子。
无独有偶。一个婆婆日前也来咨询有关房子的法律事宜。她说,儿子小华(化名)结婚前,她和丈夫出资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做在儿子名下。儿子结婚后不久,儿子儿媳对该房产做了共有权证。现在儿子儿媳感情出现问题,吵着要离婚。她很担心,万一儿子儿媳真离婚的话,这房子是不是儿媳也要分一半。
律师支招:房子分割有“法”
张丽蓉律师说,“葶苈”和丈夫结婚前,公公婆婆就把房子赠与儿子,那么房子属于她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房子还贷是由丈夫个人在还,但婚后的还贷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葶苈”可以对此提出分割一半。
对于小华母亲的担心,张律师认为其实是有必要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小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登记在小华个人名下,按规定“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小华的个人财产。
但是后来小华与其妻子做了共有权证,也就是说小华把房子的部分份额赠与妻子,使得房子的产权由二人共同享有。因此,父母赠与小华的房产,变成了小华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旦他们离婚,那么儿媳是可以来分房产的。至于分多少,具体要看房子产权登记时有无约定具体的比例,如有,依据比例分割即可。如果没有比例的话,儿媳一般可以分得一半。
另外,张律师说,房产赠与公证是公民将属于本人的房产赠与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往往是基于相互间的亲属关系、友谊关系或者道德上的原因,而不是市场上的商品交换。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现实中,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决定赠与时不妨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一、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二、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的标准不同,办理前应向房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咨询。
三、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除非以下几种情况: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