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
孳息是指从原物中所出之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我国学者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的认识分歧较大,有的学者仅从孳息本身来探讨;有的学者则设定了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即婚前财产所生利益,又包括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部分。由于对婚前财产孳息的认识不同,对其归属的划分更是看法各异。
第一种观点,从物权法的角度认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金融机构存款或者购买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二是投资实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债券等所产生的自然孳息,属于债券或者储蓄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比较适宜。对于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进行经营活动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
第二种观点,从家庭关系角度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夫妻是一种比其他任何社会关系都更为密切的关系,在男女婚后朝夕相处的日子里,财产很难分得一清二楚。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双方彼此支持的结果。事实上,人们几乎不可能判断配偶一方在获得财产利益时,另一方配偶在操持家务、养育子女、外出就业和情感支持等方面提供了多少帮助。一方财产收益归于共同财产,确实为在婚姻期间牺牲较多时间在家庭和孩子身上的配偶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和精神上的支持,有利于加强婚姻内部的凝结力,能很好地体现婚姻的伦理性。
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做一罗列。《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来分析,可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实践证明,想用现有的法律条文解决所有可能出现的孳息归属情况并不现实,还有很多特殊的情况需要解决。因此,笔者以为,孳息本身就包含投资收益和自然增值,是包含关系,不是并列关系。孳息的划分不能简单从财产的来源来确定归属,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是否需要夫妻双方经营、管理、投入劳动,若需要夫妻共同经营、管理,才能产生的孳息,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若不需要共同付出,便可取得的孳息,如现金、有价证券等,应确定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