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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真心,张先生在与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财产约定中慷慨表示将一套两居室住房送给女方,没想到历经5年,张先生不但未能成婚,反倒被女方告到了法庭,女方要求张先生给付约定中承诺赠予的两居室住房。前天下午,这起北京首例婚前财产约定案在宣武法院落槌定音,宣武法院以婚前财产约定不结婚就无效为由,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武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异时,应当按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案中婚前财产约定的开篇即明确“协议人梁女士、张先生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这符合婚前财产约定及公证的目的,协议中3次出现了“婚前财产”,并出现了“结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等与婚姻相关的词句,由此可以推断出,该约定是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实质要件存在的。
此外,该公证虽在第四款约定“经公证后生效”;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法院推定该份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且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梁女士以涉诉公证系单纯赠与公证,并以此为由要求张先生履行赠与及过户义务,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