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而言,在嫁人出去的时候是有一些陪嫁品的,有的是用的金银财宝,有的是用的车辆等,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算的婚前个人财产?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陪嫁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吗
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受赠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当然,如果该嫁妆很明显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也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这个陪嫁的财产是在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之后而发生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应当是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如果是在结婚证之前就已经发生了的话,那么可以认定为娘家的一种赠与行为是属于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