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等,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所在。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婚姻家庭制度面临的新课题。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夫妻关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夫妻婚前债务、婚后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消灭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这里所称的财产,既包括积极的财产,也包括消极的财产,即债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又分为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证实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解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等问题,显得比较困难,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8条规定,属夫妻一方的财产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原来《婚姻法》规定,原属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随着婚姻的延续而逐步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明显不利,尤其对那些拥有价值昂贵的个人财产的一方显失公平。针对这一点,现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就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婚姻谋取不当利益,有力地维护了夫妻个人的财产权利。但仍有两个问题需要完善: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如上面所述(4)、(5)项认定相对容易,而(1)(2)(3)项的认定有时则比较困难。如这三项中,个人财产是特定物的,比如依法登记的房产、伤残军人医疗卡上的医疗补助费、贵重的收藏品等,认定比较容易。而对于那些种类物如流通货币等,认定则比较困难。例如,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从夫妻双方住所中搜到的属于个人所有的金钱。
2、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孳息的归属。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仍归个人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归双方共同所有。笔者认为,对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当根据孳息财产的性质具体分析。如果是一般不需劳动而自然产生的孳息,原则上应当归个人所有。如银行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理论根据是,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孳息的归属应属于原物的所有人,同时,此类孳息的产生没有消耗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如果是通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孳息,如经营企业的利润,经营汽车、船舶运输的利润等,原则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可以拿出相当于社会平均利润的孳息归个人财产的所有人。理论根据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类孳息的产生实际消耗了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拿出相当于社会平均利润的孳息归个人财产的所有人,也体现了社会分配(按资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