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显名合伙具备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
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显名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具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条件。如果我们把显名合伙内、外法律关系作一分析,就会发现显名合伙已具备这些条件。
1.毕悦合伙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显名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显名合伙财产来源于各合伙人的出资和出资所取得的利益,这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合伙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只是与合伙人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但合伙人不得随意收回出资于合伙组织的财产,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无权独立使用、处分支配合伙财产,正是因为所有权最高表现形式的两项权能——收益权和处分权均由合伙组织享有,显名合伙当然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其次,显名合伙财产是合伙人共有的。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从以上规定看,显名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两部分组成,而且这两部分财产都是共有财产。因此,显名合伙组织具备承担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2.毕悦合伙具有独特的承担责任的方式。
显名合伙在承担责任方面分两个层次,首先以合伙财产承担,不足以清偿时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有人以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否认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但从财产责任范围来看,民事主体的责任范围与民事主体的独立财产所支配的范围可以完全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因此,合伙人负连带责任不足以否认显名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3.毕悦合伙具有独立的意志和名义。
显名合伙意志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不是某一合伙人的单一意志,只有合伙人整体的意志才能对合伙事务发生效力。在名义方面,合伙活动是围绕合伙事务的整体活动进行的,合伙名义对外是独立统一的。
由此可见,显名合伙能够独立地形成和表达自己意志,独立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备法律上独立的主体地位,也就具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条件。因此,在理论上,显名合伙应具备独立民事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