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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荣昌县妇女郑某从前夫手中拿回她婚前打工挣的钱。检察官解释,该笔财产属于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与丈夫分割。
检察院介绍,2002年,郑某与与蒋某协议离婚。2004年底,双方同居。2005年2月4日,郑某以其个人名义在荣昌县工商银行存入2.5万元,并将存折交给蒋某保管。同年7月7日,郑某向荣昌县法院提起。
诉讼中,蒋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割这2.5万元。郑某称,此款尚有余款2万元,是个人财产,不应视为,不能分割。
法院认定,这笔钱是两人同居期间存入的,此后一直由蒋某保管,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两人各自享有1万元。
郑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荣昌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笔存款是两人同居期间,郑某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的,理应属于郑某婚前个人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要转化为共同所有,必须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前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
今年2月,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月,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决中的“银行余款2万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改判该2万元归郑某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