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439 次 来源:网络
案例:罗先生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价值148万元的房子,婚后由于房价上涨,他将这套房以200万元卖出去了。后来,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提出离婚,将他告上法院,女方提出由于罗先生婚前买的房子增值了52万元,而这52万元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增加的,所以她也应当分其中的一半即26万元。
律师解答:罗先生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卖出,财产的形态虽然变了但性质没变,再说增值部分并不是他们夫妻通过共同的投资增值的,只是市场发生了变化,所以仍是罗先生的个人财产。罗先生的第一套房是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后来由于房价上涨将房屋出售获得的52万元,这部分钱是房子产生的增值,也是个人财产,因此女方要求分得26万元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