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将共同拥有的房子卖出去、转移走、赠与他人等都有可能,在一方做出了这类的行为,另一方就会觉得对方的做法完全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对方并没有资格处理房产。关注若悠网,了解更多知识。
一、夫妻一方能私自处分房子吗
首先,要确定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物,是无权处分还是无权代理?我国众多学者认为未经许可擅自处分共有物是无权处分,具体而言,认为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应当定性为无权处分。而审判实务中也常将擅处共有物作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待。
其次,如果是无权处分,那合同效力如何?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据此,有人会肯定地说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但事实上对此一直存在“无效说”、“有效说”、“效力待定”几种观点。
而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据该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至于这当中的理解,则颇有争议。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称《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所说的“处分”和“合同”,仅指处分行为即标的物之物权的转移变更,而不包括负担行为。这当中涉及物权理论对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负担行为表现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表现为物权行为,因此,买卖合同作为负担行为是有效的,效力未定的是处分行为即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当然,对于该解释也有不同意见,因涉及物权行为等理论争议在此不做展开。
二、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权的情形有哪些
情形一: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情形二: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人,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情形三: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情形四: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人,非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情形五: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
夫妻一方在处理房子的时候,只有它自己名下的房产才有资格去处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自己私自处理,事后会有各种问题。夫妻一方私自处分房子另一方该怎么样去面对这类的事情,来若悠网与律师一对一探讨找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