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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无法确认归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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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进行分割的,对财产的分割首先要认定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夫妻财产无法确认归属怎么办?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夫妻财产无法确认归属如何处理

在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且直接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无法直接判定时,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从法院的判决规则来说,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夫妻财产如何区分

1、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在军婚离婚纠纷中,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亦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作如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作出解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此外,“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三、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

1、一方隐匿、转移共有财产以及虚构债务的情形时有出现,法院认定难。有的当事人为在离婚时多得财产,采用隐藏存款凭证,转移共有财产等方式,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另一方由于不知账号,无法取证,法院亦无法确认。有的还为侵吞另一方的财产而虚构债务,向亲朋好友要假借条、欠据,并互相串通作虚假陈述,但法官往往真假难辨,很难对虚构债务作出认定和依法处理。

2、新类型财产增多,缺乏区分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和依据。企业改制后,一方取得的企业股权或者买断工龄的补偿费,是作为个人财产还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识不一,也无确定的标准。对婚前属一方的房屋,婚后一起拆掉在原址又重建的,另一方应否享有产权份额?对农村离婚案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没有依据。如果分割后女方又转嫁到另一村的,所分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还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三十年不变。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在女方嫁来之前就已确定,女方嫁来之后并未调整,但一起经营了数十年后,离婚时经营权是否可以分割?如果分割,与《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无冲突?如果不能分割,女方的权益又如何保护?特别是在离婚后其生活又如何保障?《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也将成为空话。而且里面还涉及到身份权、行政权的问题。此外,对夫妻共同购买的股票、投资经营权如何分割也无依据,争议较大。房改房涉及到个人与单位的利益,投资经营权涉及到经营能力和效果的问题,给了不会经营的一方,企业就会垮掉。

3、关于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有关规定有欠公允。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此条只强调了收益所得时间,而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在适用中出现了两种不够公允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一方不公。

4、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有盲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未办理离婚手续,但已公开分居生活,一方为生活或子女的教育、医疗、生活等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离婚诉讼中,针对夫妻之间的诉请,法院对夫妻与第三人的债务在夫妻间如何承担作出的判决是否必然及于债权人?夫妻一方能否以离婚判决而对抗债权人的起诉?基于此,由于《婚姻法》对共同债务规定不明,有的当事人还以约定财产为名,将共有财产约定给一方,而将债务约定给无财产的一方,试图逃避债权人的追偿。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夫妻财产无法确认归属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夫妻财产的归属无法进行确定的时候,一般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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