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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在婚约期间通常要向对方赠送订婚礼物及礼金。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赠加,男女双方因为感情的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的纠纷日益赠多。
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普通的赠与还是特殊性质的赠与,学术上素有争议。一般认为,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的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的,实际上这种赠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既是以婚约的解除条件为解除条件的赠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被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则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赠与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已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得利全部返还的义务。返还的范围,不问赠与物的种类如何,均应返还,包括信件和肖像,但已经消耗的物品不在返还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