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离婚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什么?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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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小李因为正和丈夫打离婚官司,已经分居了很长时间。前不久,小李得知,丈夫以其姐姐曾经代其还债为由,将他们夫妻拥有的某小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了其姐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小李向丈夫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丈夫未经自己同意,私下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姐姐,而姐姐也明知夫妻双方正打离婚官司,还来接受这处房产,姐弟俩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小李丈夫则声称,姐姐替弟弟还债,弟弟用房屋偿还是合情合理的。请问小李丈夫的做法能够成立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中的房产系小李和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双方处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但是在小李的丈夫出卖房屋给其姐姐时,小李和她丈夫的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因此对该房屋处分权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李的丈夫未经小李同意单方面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而其姐姐明知房屋为他们夫妻共有仍然买进,主观上并非善意,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所以,小李丈夫和其姐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