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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无论哪一方存在这些行为,都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民赵某和邓某原本是恩爱夫妻,身家数百万元。一闹起离婚来,邓某就将两人名下的存款逾490万元取走,原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无偿转让,就连一辆小轿车也低价处理给他人。赵某无奈求助于法院。番禺区法院对这宗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邓某转走的存款逾490万元应补偿给赵某一半。
案件原委:
赵某看来,他们夫妻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他表示,1998年9月,双方以邓某的名义领取牌照,开了一家灯饰店,生意十分红火。但邓某的脾气变得暴躁,且反复无常,经常在店里当着工人和顾客的面,对他肆意辱骂;邓某还多次将他的财物收起,赶他出门。去年2月,他被迫离家分居,不久就向法院起诉离婚。在亲属的劝阻下,及为了儿子着想,他才打消这一念头。约半年多后,他去看望儿子,谁知邓某对他大打出手,他只能报警处理。
另外,邓某早已做好离婚的准备并有所行动:登记在夫妻名下的两处房产,都被邓某换了锁;夫妻名下的大额存款,都被邓某取走并销户;2004年6月,邓某还将灯饰店无偿转到她弟弟名下;等等。在他看来,邓某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他要求法庭对这些财产按夫妻各占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