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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曾向我借了18万元,碍于情面,我没有约定利息,只是写了借条,约定一年归还。但时间已过去三年了,他至今未还。
前两天,我找了一些朋友作调解,他总算将钱还给了我,但不给利息。我很生气,想到法院打官司要回利息。
请问:我的要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希望您能给予解答。
答复:
姜先生:
针对您的情况,作如下分析:
1、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订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2、本案中,你的朋友向你借了18万元,借期一年,你们没有约定利息,所以,依上述法条,你在一年借期内是不能从他那里得到利息的。
3、在借款到期后,你就向他索要,现他已将本金给了你,但利息未付,你如提起诉讼,则只能对逾期两年的利息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