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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这些纠纷集中体现在房产的分割问题上。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看看这类问题在新婚姻法下是如何解释的。
案例:
A先生婚前有一套房产,2006年与W女士结婚后购买了一套婚房,此房产为夫妻共有。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新房里。2008年A先生婚前房产拆迁,A先生获得了一笔拆迁补偿,他利用这笔钱购买了一套房产,此房产为他个人所有。2012年,A先生和W女士因为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但是在新购房产的分配上发生了矛盾:A先生认为,新购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置,且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属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而W女士认为,虽然购房时其并未出资,但张华婚前房屋拆迁是在婚内,因此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坚持要求分割财产。
律师观点:
A先生婚前被拆迁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发生改变,除非双方婚内另有约定。结合本案例来看,A先生婚前所有的房屋,虽然婚内发生拆迁,但由于W女士并不是被安置人,拆迁款补偿应视为对A先生婚前房屋的一种价值补偿,拆迁款是其婚前财产的一种转化形式,该财产形式转化的时间虽然发生在婚内,但不影响拆迁款属于张华个人财产的事实。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完全以财产取得时间为依据进行认定,应结合财产的性质和来源等。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明确A先生婚前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是其个人财产,其利用补偿款购置的房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W女士要求分割该房屋,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