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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卖增值部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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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卖一个朋友个人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卖掉了,增值了好几十万,近来夫妻感情不合闹离婚,问这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卖掉增值部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个人婚前为了投资全款购房,婚后卖掉有了增值,这个增值属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这与婚前个人股票婚后持续获得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同理的。

第二种观点:个人婚前为了居住而全款购房,婚后卖掉有了增值,依照谁投资谁收益原则,仍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第三种观点:无论投资全款购房还是为居住全款购房,婚后卖掉有了增值,这个增值按结婚时点原则评估,结婚时的增值部分仍属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结婚后至处理房产期间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解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一项的规定,此处的投资应采广义理解,即出资购了房产,投资与居住不予划分,全部按投资理解为宜,注释:如此类案件放到上海判决,第二种观点被支持的可能性较大,标准是夫妻共同劳动收入所得为标准,无共同参与劳动则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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