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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内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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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该如何分割?婚内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才取得经济利益的怎么处理?下文若悠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哪些方面的收益属于知识产权收益?

离婚时,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只是产品,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前两者是工业产权的范畴,而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面包括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等方面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2)婚内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此,在婚后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权利人专有,但是,由于权利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时,知识产权如何分割?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首先,考虑对分割的知识产权折价分割。例如,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先行评估或协商确定价值,然后由权利人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对于著作权,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其次,另一方可以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在离婚时无法确定知识产权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在离婚时可以暂时不与分割,但另一方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

(4)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并且利益能否实现还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风险,如某项智力成果,在将来有可能获得巨大利润,也有可能没有市场而一文不值。作为创造者也许愿意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但可能根本不想让自己的研究成果进入商品市场。这样,无形财产是否有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到底有多大,就缺少衡量的标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对已实现的经济利益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在离婚时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的处理,目前尚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对离婚时未曾实现的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应当根据期待权与既得权的理论来解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知识产权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权利人获得报酬权也只是期待权,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不能归夫妻共有。况且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作为人身权只能由权利人行使而不能转让,而财产权的行使往往与人身权不能分离,即使将其分割给不享有知识产权的另一方,因权利行使上的限制,另一方实际上也不能取得财产利益。从正常情况来说,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一项成果的取得,投入研究的财产往往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规定既得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期待权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对当事人中的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实践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折价补偿,可参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方法,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由权利人作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是暂时不分割,在判决中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归双方共有,保留另一方的诉权,待今后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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