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及夫或妻个人特有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情
婚前一方所购房屋,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能视为共同财产?有些读者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八年以上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笔者举一个案例说明这个问题。甲(男)与乙(女)1994年4月自行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乙女于1993年12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一次性付款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屋于1994年12月竣工,产权证于1996年3月办理,产权人姓名为乙女。婚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03年5月起,妻子与丈夫分居。2005年12月,妻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甲男同意离婚,但是提出要求分割乙女名下的房屋一套。法院依法审理后,调解无效,准予乙女与甲男离婚;法院认定该房屋产权证虽然系婚后办理,但是该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予分割,财产仍属于乙女。
解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及夫或妻个人特有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方婚前的财产,不算共有财产之一。有人认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2001年新婚姻法出台后,1993年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就已经失效,不再适用。有的当事人只知道过去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生活多年以后婚前财产就可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认识上是错误的。我国新婚姻法出台后,个人财产就不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了,婚前财产永远属个人财产。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们可以概括为,在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建立了夫妻关系后,至解除婚姻关系或一方死亡前,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合法收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
乙女于1993年12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一次性付款购得房屋。甲男与乙女1994年4月自行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房屋产权证于1996年3月办理。本案中,我们并不否认乙女的房屋产权证为婚后取得。但是,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并非凭空得来,而是依据乙女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中享有的债权取得,此种债权来源于合同,系合同之债。对于房屋交付与产权证办理,自然拥有期待权。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权证的行为,实际上是乙女婚前债权在期待后变成物权的过程,完全是其婚前拥有的债权演化而来。
产权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是婚后财产。乙女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及付款后就已经取得,办理房产证只是一个滞后的手续。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及事实可以得出结论,乙女婚前签订合同并付清全款购买的房屋,应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丈夫甲男无权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现行婚姻法已经废除了以前关于“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仍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双方在结婚、离婚时都要注意这个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