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虽然《婚姻法》将个人财产规定的很明确,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在实践中往往很容易出现夫妻一方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从而导致难以区分,使得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被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要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注意保留证据
(1)婚前财产婚后处置所得如何保障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有两个判断的时间点:一个是结婚登记的时间,一个是财产取得的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婚后财产的取得完全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
例如:你在婚前有一套价值200万的住房,婚后你将这套房屋出卖,这时你就需要保存《房屋买卖合同》和转账凭证,同时注意新开一个账户存放这200万,不要与婚后所得的存款储存在一起。因为钱是种类物,如果你将钱都存在一起,就很难证明该存款中的200万元系出卖自己的婚前房屋所得,婚前所得与婚后所得混同,则法官很有可能认为则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婚后购买资产时如何保障个人财产之性质?
变卖婚前财产之后,钱一般可能用于:一是消费;二是购买其他资产。若需要购买其他资产,这时候要注意,全部用个人财产购买。因为新资产取得的时间是婚后,如果不是全部用个人财产购买,就可能导致新购买的资产变成是夫妻共同财产,更糟糕的是,新购买资产系双方合资购买:合资部分可能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数额不限,即使一方出资100万元,对另一方只出资1块钱,也算是共同购买。对共同购买的财产,双方可以约定财产份额,但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则视为共同共有,将来分割的时候每人一半。所以,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二)不要让对方管理你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则为共同所有,只有自然增值与孳息方为个人财产。还有以下规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则租金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