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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财产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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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财产牵扯比较复杂,特别是对夫妻间房产的认定、离婚后房产的处置及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等常见的问题许多购房者认识不清。在此,小编带领大家一起了解夫妻间财产的认定办法以及不同情况下房产分割的原则。

《房屋登记办法》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共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与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现象,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的房屋有时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会造成登记薄记载的物权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有可能产生房产纠纷发生。

对于婚前一方获得的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不形成夫妻共有。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很多群众认为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还了按揭,房屋就应视为夫妻共有。这个认识是错误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中明确作出解释,婚前购买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若不能协议处理,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财产对应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同样,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婚前的房屋经过公证约定为夫妻双方共有了,那么该房产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共有人提供相关依据,我们就视为夫妻共有,必须双方共有人同意才可办理转移登记。

二、对于离婚后财产的处置

离婚证明材料,除了有大家知道的离婚证以外,还有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

对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离婚协议中约定为原产权人所有的,房屋视为个人所有,申请转移登记时,单方即可申请登记。若离婚协议约定为对方所有,则双方需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对方名下,才可进行二次交易。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有房屋,若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分割,则视该房屋为二人共有;若离婚协议中对共有房产做出了明确分割,则应先行办理离婚析产手续,将房屋析产为个人单独所有,单方可以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不少人为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而困惑。由于财产价值巨大,离婚案件中,房产往往成为财产分割的核心,房产问题也因此成了离婚案件中的难点。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子的购买时间以及购房的出资情况都会成为影响房产分割的因素。

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论钱是自己的还是父母的,明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双方是否有关于房产的协议,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来说,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完全赠与对方,另一种还是双方共有。一方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来说属于共有。

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属于共有。双方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同样需要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要结合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原因来判断究竟是出资人对另一方的赠与,还是借贷,也有共有的可能。

贷款或借款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两方一起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为共同财产。如果支付首付和偿还贷款都在婚后,一般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全款购买的房产

婚后买房,即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财产,一般来说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也有例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仍属于个人财产。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特别提示在离婚诉讼中,有以下几点房产不予处理:

第一,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造的小产权房;

第二,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

第三,夫妻双方只有这一处房屋,且尚有贷款没有还清,双方都要房屋所有权的。待贷款还清后可另诉解决;

第四,夫妻居住的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因涉及案外人,一般会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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