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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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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苟某英因生活无着诉李某富应将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的一半给其支配案

【案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审判法院】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年10月20日

【原告】苟某英

【被告】李某富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

年第2辑(总第44辑)

裁判规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对共有财产均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基本案情:

原、被告已结婚二十余年。双方外出挣钱,已有一定积蓄,由被告掌管。之后,被告独自到外地,不照管原告。原告因家中住房年久失修不能居住,寄居在亲友处,又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遂要求被告从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中分一半由其支配。

争议要点:

原告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裁判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掌管的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有财产均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现被告独占存款不让原告使用,剥夺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从其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中分一半由其支配应当得到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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