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为了方便前夫照顾孩子,栾女士在与前夫离婚时,将房子暂时腾给了前夫和孩子,可没成想丈夫随后偷偷将房子卖了,栾女士一气之下将前夫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从四方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栾女士的前夫王某构成侵权,赔偿栾女士损失7万元。
栾女士称,由于和前夫王某感情破裂,两人早在2001年便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孩子随前夫生活,因此没有分割两人居住的房屋,双方商定等孩子成人后再商量。离婚后,双方都没有再提房子的事情,最近栾女士突然听说房子已被前夫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了。栾女士核实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丈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利,要求法院判令前夫支付房款7万元及利息。面对前妻的诉讼,王某表示,他与栾某离婚5年后,栾某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两人离婚时已经对财产做了分割,要求法院驳回栾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离婚时没有处分,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财产权利各占一半。任何一方权利人不得私自处分全部的财产权利,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张某的合法利益,房屋买卖后不能再次追索,因此只能以买卖房屋价款的一半7万元偿付方式作为王某对栾某财产权利侵权的赔偿。
律师解析: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
婚姻法第17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就是说: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对共有人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