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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转移 变卖 隐匿 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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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对此有详细规定,但对正在发生的隐藏、转移、变卖和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阻止。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转移,变卖,隐匿,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权利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自己的权利损失扩大。因未能及时制止上述行为而产生的扩大损失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在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应注意,申请财产保全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后,判决做出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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