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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婚内按揭购买的房屋没有履行完的剩余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内按揭购买的房屋,按照是否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分为两类: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上述规定,夫妻离婚后,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没有履行完的部分按揭贷款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该房屋的期待取得权仍然属于双方所有,且该债务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和居住,所以仍然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偿还。
(2)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产权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由双方分割的,可以按比例承担剩余债务;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一方负责偿还剩余的按揭贷款。因为此时若继续要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负责清偿剩余的按揭贷款,不合乎习惯,也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