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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公名义买房 算不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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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女报胡春雨专栏

以公公名义买房算不算共同财产

朱女士和丈夫白手起家。两人在某高校门前开了一家旅行社。前几年,由朱女士出资,丈夫刘建凯以其父亲的名义购置了房产,两人一直居住在那里。现在,朱女士和丈夫出现感情危机,她想和丈夫离婚,却不知道那套房产应当如何分配。日前,朱女士拨打了本报维权热线求助,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春雨给予了解答。我叫朱笑梅,今年28岁。我和丈夫刘建凯是大学同学。我来自威海,而刘建凯是济南人,他父亲是某国企的老员工。2005年,我们大学毕业。那年,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在刘建凯父亲的帮助下,我们在母校附近开了一家旅行社。我25岁时,我们俩结婚。当时,我们住在公公家里。刘建凯说,过两年可以通过他父亲的单位优惠买房。到时候再买也不迟。我当时觉得,刘父家的房子面积比较大,我跟公婆也处得不错,家里有老人照顾饮食起居,能有更多的时间照顾生意,就同意了丈夫的提议。结婚后,我一心忙着做生意赚钱。没怎么顾得上家里。而刘建凯玩心依然很重,他几乎一天到晚见不到人影。但他总是有借口。老说自己在外面陪客户吃饭,可是也没有见他真正拉来客户。公婆见我在家也不怎么做家务,对我意见很大。我觉得很委屈。刘建凯说,一切等我们搬了新家就好了。2009年,刘建凯父亲的单位果然有一个优惠买房的机会。刘建凯就说让我拿出钱,以他父亲的名义买一套房子。我将店里这些年赚的钱几乎都拿了出来,还跟我父母借了一部分钱。最终,我们凑够了房款,买到新房。2009年底,我们两口子欢天喜地地住进了新家。可自从住进新家后,我和丈夫的矛盾日益凸显。他白天在外面玩,不回家。晚上又嫌我不给他做饭,就跑到他父母那里去吃。就这样,刘建凯成了一个不回家的男人。为此,我跟他吵过闹过。可是越是吵闹,他就越躲到他父母家不见我。这两年,我似乎成了一个独居女人。周围的一些邻居甚至以为我还没结婚,甚至还有主动给我介绍男朋友的。我听了邻居的话,觉得无比悲凉。打电话给丈夫,他就回来住一阵。等我情绪稳定了,他就又跑到他父母那里去了。终于,我们之间的战争爆发了。那天下班后,我看见他又不在家,就跑到他父母家去找他。把他拉回家后,我气得摔了一只酒杯。酒杯的碎片划破了他的耳朵。他气得打了我一巴掌。就这样,我们的关系越来越恶劣。最近,我们谈到了离婚。现在,我很担心离婚后的房产处置。毕竟房产证上写的是刘建凯父亲的名字,我不知道这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还有没有我的份儿?这处房产凝聚了我多年的心血,难道离婚后我什么也得不到吗?

(文中人物均使用化名)

房产证不能绝对化出资者有权分割房产

———维权律师为李女士说法

朱女士,你好。

房产证很重要,但不能绝对化。房产通常构成了现代社会普通家庭财产的主要部分,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大多与此有关。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房产证成为一种极为重要的财产凭证,似乎房产证就是一切。这种观念是有问题的。依据《物权法》的界定,所谓房产证是指对一项不动产的财产权利,国家依法确认属于某人享有的书面凭证。可见,就房产的所有权,“房产证”仅仅是法律规定的“证明”方式,人们拿着这样的证书在公共生活中证明、行使自己的房产权利无疑简便易行。例如,人们可以根据房产证的记载决定房产是否可以买卖,拆迁时凭房产证办理拆迁登记,而通常不用担心不受法律保护,也不用动辄跑到房管局去调查房产权利是否真实、合法。但作为一纸证明,其具有合理性的根本依据还在于真实的所有权归属状况,两者不能本末倒置、削足适履。《物权法》规定,房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的,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家庭生活中,谁享有真正的房产权,不见得是一个只能凭着房产证才能说清楚的问题,关键要实事求是地理清房产的来源。从朱女士的情况看,是其为了小家庭的生活需要,自己出资购买了房子,只是出于某种现实考虑借用了公公的名义。可以说,现在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由货币形态向房产形态的转化,是朱女士购买房产行为的结果。因此,朱女士有权要求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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