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夫妻,有共同的财产,也有共同的债务,共同债务要由双方共同承担,那么配偶能否拒绝偿还共同债务,关于丈夫去世遗留大笔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丈夫去世遗留大笔债务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丈夫去世遗留大笔债务
阿凤(化名)的丈夫林某因经营缺资金,于2009年向小许借款10.6万元,小许考虑到大家都是朋友,想着自己能帮就帮点,便将钱借给了小许。可不幸的是,还没等林某的生意赚钱,林某便去世了,自此之后,小许多次向阿凤催讨,阿凤因小许不答应减免部分款项而拒不偿还。2014年7月,小许将阿凤及她的3个子女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偿还欠款及相应利息。
配偶能否拒绝偿还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于2008年8月向原告借款10.6万元,有欠条加以证明,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阿凤与林某双方于198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至林某2011年1月死亡终结。因此,本案借款是发生在被告阿凤与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被告阿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林某将本案借款明确约定为林某的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其与林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本案借款应按被告阿凤与林某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无论被告阿凤是否继承林某遗产均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依法判处阿凤偿还原告小许10.6万元及相应利息。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要履行偿还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丈夫去世遗留大笔债务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