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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方名义借款用于还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  浏览: 430 次  来源:网络

夫妻生活期间需要用到钱,有些人就会一方名义借款用来还了自己的赌债。后来在离婚的时候就有这笔债务,借款方需要夫妻双方都承担这笔债务。那么,以一方名义借款用于还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悠网小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以一方名义借款用于还赌债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不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1、原告的举证责任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一般原则,债权人作为原告,既然主张赵某借款属于赵某与马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婚姻法》作为《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权,《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为:证明被告人人赵某向其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原告提供了证明借款发生时间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履行了举证责任,完成了证明责任。

2、被告的举证责任

如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证明被告赵某向其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已恰当履行了其主张的举证责任。两被告关于“借款系赵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辩解属于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新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由两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两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才能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赌债可以算是个人债务不承担它。以一方名义借款用于还赌债在离婚的时候另一半不想要承担,可以来若悠网问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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