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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件的认定和适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两个破产原因的共同前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强调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而不是债务人财产的客观状况。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
第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如债务人不否认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原则上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但如果债务人提出的异议,经人民法院形式审查后,发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或者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不应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构成影响。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以毫无正当理由和证据的异议拖延破产程序的启动。此外.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由于已经取得执行名义,应当视为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届偿还期限的债务。如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前认为债务人到期后将无法偿还,不能视为不能清偿。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债务尚未到期的,债务人不负有立即履行的义务,故不应受执行程序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不论债务人的客观经济状况如何,只要其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均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易于为债权人发现和举证证明,能够使债权人尽早启动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