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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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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二00八年六月十日,陈xx单独找到原告某银行要求贷款,经协商某银行同意抵押贷款50000元。陈xx提出以其妻“李xx”名义借款,并以“李xx”婚前私房作抵押。随后,陈xx与某银行的经办人员共同填写了借款申请书、抵押贷款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贷款人为某银行,借款人为李xx,抵押人为李xx,贷款人同卡意向借款人发放短期贷款50000元,期限自二00八年六月十日至二00九年六月十日止,年利率7.47%。因陈xx称李xx怀孕行动不便,某银行同意由其将合同带回让李xx签字盖章。后陈xx交回某银行的合同等文书上签有“李xx”字样、盖有“李xx”印鉴。同日,某银行在陈xx办妥“抵押登记”后将人民币50000元交与陈xx。
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也未支付利息。某银行无奈之下,遂起诉要求李xx按合同偿还借款、支付利息,陈xx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李xx称从未与某银行签过任何抵押借款合同,也未见过该合同,更未在借款合同等文书上签字,所盖印鉴也系陈xx伪造。对此,原告也承认从未与李xx见过面,也不认识李xx,更没有与李xx就借款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过要约和承诺。
律师回答:
原告要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就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的存在,否则只能败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