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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9年7月,徐某向北京某投资公司以某某饭庄名义借款60万元发展生意,借期6个月。
2010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仍未能偿还全部欠款。徐某便和投资公司续签了借款合同,约定2010年10月初偿还欠款共计53.6万余元。
2010年10月中旬徐某仍未能偿还投资公司欠款。徐某便和妻子胡某商议,打算卖掉妻子名下的房子以便偿还欠款。但是妻子不同意。
夫妻两人为此起了争执,徐某来到司法所要求法律帮助。
【司法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该纠纷中,没有任何其他规定,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夫妻双方对此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种连带赔偿不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限制。虽然该套房屋为妻子胡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作为共同债务中连带清偿债务义务人,其个人财产也应当用于偿还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