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简称《解释三》),其中规定了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等内容,首次对夫妻间债务处理进行了明确。接下来就随若悠网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夫妻债务是否要偿还
夫妻间借款离婚时也要还。
“在《解释三》中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这首次对夫妻二人之间的债务进行了明确。”律师介绍说,按此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按协议从共同存款中出借部分存款,用于个人经营或者婚姻生活之外的事情,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应还给对方借款数额的一半。
个人债务要两人还应有证据
律师还介绍说,在《解释三》中还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这一规定在夫妻债务举证责任上有了变化。按此规定,如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向朋友借钱,离婚时想让妻子共同承担债务,丈夫就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这笔钱款将视为丈夫个人债务,妻子无须承担还款义务。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