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除了有会越来越多的财产外,还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债务,当夫妻的债务增多的时候,发生在婚姻期间就需要双方共同承担,那么夫妻双方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可以要求双方一起偿还吗?听听若悠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对夫妻双方是有效。但是对债权人来讲,如果确实是共同债务,债权人还是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还,对夫妻双方的效力体现在,如果债权人向双方索要导致约定不承担的一方承担了债务,可以依据双方协议向另一方追。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的,债权人首先可以对其约定的效力进行判断,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双方约定债务清偿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之间可以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约定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婚姻双方均受此约定的约束。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撤销,且变更、撤销同样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
2、对外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时才具有对外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财产约定,那么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为由拒绝偿还。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此处第三人的“知道”,由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比如在债权债务文书中注明债务方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且注明了约定内容的,则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财产约定的另一方承担债务,而只能要求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清偿。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偿还,偿还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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