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我丈夫因有“外遇”而离家出走,半年没有给我和孩子分文生活费。不久,我因患病住进了医院。由于我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很差,个人要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因此,我只好找朋友借钱支付住院费1万余元。近一年来,为了支付孩子的教育费用和日常生活抚养费用,我已向朋友借款6000多元。今年2月份,我丈夫回到家,提出要和我离婚,我把借据拿出来,要求他先把家里欠别人的债务还清再办离婚手续,却遭到他的拒绝。他说,向别人借钱的事未经他允许,他根本不知道借款之事,并且也没用过一分钱。
这笔钱是我一个人借的,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我独自负责偿还。
请问:这笔借款是夫妻个人债务吗?
债权债务律师: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主要包括:
一是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
二是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是婚前所负债务或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债务,以及因个人追求享乐而挥霍所负债务等等。
据你所述,该笔借款是由于治疗夫妻一方的疾病和抚育你们双方的子女所欠的债务,它不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而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中包括抚育子女和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病就医所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