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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2年姚某夫妻二人因养殖资金紧张向我借款20000元,2013年7月17日姚某夫妻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借款由丈夫姚某负责偿还。后来我多次找姚某追要,他一直推拖不还,该借款应由姚某个人偿还还是应由姚某夫妻二人偿还?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虽然姚某夫妻二人在离婚时约定该笔借款由姚某来偿还,但该约定仅在二人之间有效,你仍有要求姚某及前妻偿还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权利。
按照该规定的精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可按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
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