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谭某孙与陈某、任某英、张某伦、秦某伦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案号】(2010)沙法民初字第1256号
【审判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告】谭某孙
【被告】陈某、任某英、张某伦、秦某伦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裁判规则:
在夫妻一方没有明确同意共同举债的情况下,另一方外提的无偿保证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基本案情:
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第三被告与第四被告系夫妻。2008.年2月3日,第一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借条载明了借款期限,由第三被告提供借款担保,如果第一被告未按期归还,第三被告以涉案房屋作价偿还借款或直接以还款方式抵扣,到期不还,第一、第三被告自愿给付违约金。第一被告在借条人处签字,第三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字。第一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债务。
争议要点:
四被告是否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第一被告系借款人,第三被告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一被告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第二被告依法应对以第一被告名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所负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本案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的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因家庭生活所需而产生,保证责任系担保人单方面对债权人承担义务,此种义务与家庭生活没有直接的关联,对家庭利益也无贡献可言,夫妻中的一方就另一方的对外保证责任承担共同义务,并不公平合理。因此,第三被告对外承担保证责任应视为个人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四被告不应就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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