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民蒋小姐因与丈夫胡先生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可是她的离婚官司还没了结,丈夫的朋友吴x却一纸诉状将他们夫妻二人告上法庭,称丈夫胡先生向其借30万元巨款未还。面对这笔突来的债款,蒋小姐坚称是“丈夫和其朋友联手设陷”。记者昨日从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蒋小姐无需承担债务。
吴x起诉称,2006年10月及2007年2月,胡先生先后两次分别向其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2008年12月30日前还款,但胡先生至今仍未归还。因为上述借款发生于胡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胡先生声称,借款是事实,妻子蒋小姐也清楚借款情况,且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理应由自己和妻子共同偿还。
然后,蒋小姐对此却大呼冤枉。蒋小姐称,她从2006年5月起就因夫妻关系不和,到上海姐姐家居住至今,其二人之间几乎毫无联系,对胡先生在外面的债务,她一概不知,胡先生称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并不是事实,此借款应属于胡先生的个人债务,与她无任何关系。法院调查期间,蒋小姐的情绪一度失控,满腹委屈地哭骂丈夫胡先生和朋友吴x狼狈为奸,串通陷害自己,希望法官能为其主持公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胡先生在本案中不能证明妻子蒋小姐知道借款一事,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胡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先未与妻子蒋小姐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蒋小姐的追认,该债务应认定为胡先生的个人债务,蒋小姐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同时,胡先生的朋友吴x作为债权人,在胡先生以个人名义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蒋小姐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其也应当意识到该笔借款由胡先生一人负责偿还的可能性。
由于吴x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蒋小姐不需承担还款责任,30万借款由胡先生单方负责偿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